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若干规定 颁布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4-4-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依据《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劳务发包承包活动、建筑业企业劳务人员使用等劳务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在本市从事施工活动的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主管部门,区县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县建委)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建设工程劳务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 发包和承包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
禁止建设单位向劳务分包企业或无资质的企业、“包工头”、个人发包建设工程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指定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
第五条 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发包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企业
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企业
禁止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转包建设工程
禁止劳务分包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发包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活动进行非法干预
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根据规定严厉查处非法干预分包活动案件
第七条 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分包工程款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分包工程款支付
本规定所称分包工程是指专业分包工程和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