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章 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 注释: 一、本章仅适用于除絮胎以外任何纺织物的制成品,但不适用于针织品或钩编织品(税号6 2 .1 2 的除外)。 二、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6 3 .0 9 的旧衣着或其他旧物品; (二)矫形器具、外科手术带、疝气带及类似品(税号9 0 .2 1 )。 三、税号6 2 .0 3 及6 2 .0 4 所称: (一)“西服套装”,是指面料用相同的织物制成的两件套或三件套的下列成套服装: 一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外套或短上衣,除袖子外,其面料数为四片或四片以上;也可附带一件西服背心,这件背心的前片面料应与套装其他各件的面料相同,后片面料则应与外套或短上衣的衬里料相同;以及一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不带背带或护胸的长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其款式也必须相同,尺寸大小还须相互般配,但可以用不同织物滚边(在缝口上缝入长条织物)。 如果数件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同时报验(例如,两条长裤、长裤与短裤、裙子或裙裤与长裤),构成西服套装下装的应是一条长裤,而对于女式西服套装,则应是一条裙子或裙裤,其他服装应分别归类。 所称“西服套装”,包括不论是否完全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配套服装: 1 、常礼服,由一件后襟下垂并下端开圆弧形叉的素色短上衣和一条条纹长裤组成; 2 、晚礼服(燕尾服),一般用黑色织物制成,上衣前襟较短且不闭合,背后有燕尾; 3 、无燕尾套装夜礼服,其中上衣款式与普通上衣相似(可以更为显露衬衣前胸),但有光滑丝质或仿丝质的翻领。 (二)“便服套装”,是指面料相同并作零售包装的下列成套服装(西服套装及税号6 2 .0 7或6 2 .0 8 的物品除外): 一件人体上半身穿着的服装,但背心除外,因为背心可作为内衣;以及一件或两件不同的人体下半身穿着的服装,即长裤、护胸背带工装裤、马裤、短裤(游泳裤除外)、裙子或裙裤。 便服套装各件面料质地、款式、颜色及构成必须相同;尺寸大小也须相互般配。所称“便服套装”,不包括税号 6 2 .1 1 的运动服及滑雪服。 四、对于税号 6 2 .0 9 : (一)所称“婴儿服装及衣着附件”,是指用于身高不超过 8 6 厘米幼儿的服装;也包括婴儿尿布; (二)既可归入税号 6 2 .0 9 ,也可归入本章其他税号的物品,应归入税号 6 2 .0 9 ; 五、既可归入税号 6 2 .1 0 ,也可归入本章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