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企业法》 [例题] 1998 年 8 月,甲乙丙丁四方拟成立私营合伙企业
其中,甲乙丁系辞职职工,丙系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他们共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丁以劳务和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修正合伙协议中有关不合法问题后,企业得以成立
开业不久,丁提出退伙
在该年10 月下旬,定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有接纳戊入伙
该年10 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 就 10 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丁认为其以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新的入伙人戊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以下问题:(1)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哪些不合法的地方
(2)对债权人A 的要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甲和丁才有权执行合伙事务,乙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乙与B公司签订一份合同,甲与丁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的向B 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
[答案] ( 1)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例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存在着两处不合法的地方:其一是合伙人的身份资格有误,即合伙企业的成员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有非自然人,故丙不能参加合伙企业
其二是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因为我国法律要求合伙人须对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2)根据法律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以其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A 有权向甲乙丁戊要求偿还其债务
( 3)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如B 不知道乙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则该合同有效;反之,如果B 明知乙的权利受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