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建标 191-201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 2018年 9 月 1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批准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的通知建标 [2018]32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规划委(局)、发展改革委, 海南省规划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建标函 [2004]43 号)要求,由教育部组织编制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面积指标》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1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原《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同时废止
在普通高等学校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进一步降低工程造价的相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8 年 3 月 28 日前言根据原建设部建标函 [2004]43 号通知的要求,按原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及《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7]144 号),教育部负责对原国家教委编制,经原建设部、原国家计委1992 年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以下简称《 92 指标》)进行修订;并委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成立修编组,具体承担修订工作
修编组对全国高等学校校舍现状做了书面调查和实地调研,对相关资料进行了综合分析研究,在此基础普通高等学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