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24〕37 号 2024 年 5 月 29 日)各银监局(西藏除外):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仔细学习和落实,并督促农村信用社省(区、市)联合社、北京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农村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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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制定实施细则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指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满足农村企业客户的有效贷款需求,法律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社团贷款,是指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采纳同一贷款合同,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社团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以下简称省级联社)负责指导、监督、协调辖内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社团贷款
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社团贷款业务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管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社团贷款业务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和期限第七条 社团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在参加社团贷款成员社开立基本结算账户;(二)还款记录良好,近三年内没有发生拖欠贷款本息的情况;(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关的企业;(四)符合法律法规对借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社团贷款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