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有关问题的说明《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有关问题的说明1999 年 9 月 22 日至 24 日,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安全专业委员会在厦门召开了“建筑安全工作研讨会”,主要讨论讨论了新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以下简称“标准”)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
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副所长徐金泉同志参加了会议,并就如何贯彻强制性标准做了发言
标准主编人对会议中就标准提出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现将提出的主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安全管理1.“标准”与相应法律规范的关系 “标准”与其他建筑施工安全技术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效力,它的许多条文取之于相应的标准,这是一本安全方面的强制性标准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 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的技术、安全等相关部门和总工程师审批
3.安全人员应该根据有关的规定配备
可按 1 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配一个专职人员,3 万平方米以下配 2 人,3 万平方米及以上配备 3 人
也可按施工队伍人数比例配备,在施工高峰达到 200 人的,配一个专职安全员,300人及以下配 2 人,以上配 3 人
4.安全人员的培训 应根据建设部建教[1997]83 号文及建人[1999]127 号文件规定执行,企业专职安全人员每年培训时间不应少于 40 学时
5.班前安全活动的记录 班前安全活动每天都要进行并做记录
二、文明施工 现场围档的规定的制度依据现场围档规定源于《建筑法》,具体高度尺寸的规定是根据各地区施工经验制定的
在建工程能作到分设安全出入口时可否住宿在建工程不得兼做住宿
这是许多伤亡事故案例给我们的教训
另设出入口虽可使住宿的人另走一条通道,但它还解决不了交叉作业带来的危险
急救人员的培训范围 凡在施工现场参加施工的人员,都应经过急救培训,学习常见的急救知识,并掌握急救技术,会实施急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