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国家计委令第 1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项目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及有关情况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择优推举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活动。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四条 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活动必须在工程所在地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评标活动实施监督执法,查处评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交易中心应当实行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加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举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第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一经公布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当遵守相关法规规定,否则,更改无效。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否则,评标无效。评标定标工作最迟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结束前 30 个工作日完成。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七条 评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组建评标委员会;(二)评标准备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做出清标工作安排,对暗标进行编号;(三)采纳资格后审的,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四)清标;(五)初步评审;(六)详细评审;(七)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八)评标委员会解散。第二章评标准备第八条 采纳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招标投标的,招标人应设立招标控制价。有关招标控制价的规定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法律规范》(GB50500-2024)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暂行规定》(鲁建发[2024]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