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 40 号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已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陈雷 二 0 一 0 年五月十四日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 水利部决定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以及上述人员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
”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受到通报批判、情节严重,被计入不良行为档案,或者在审计、监察、稽察、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一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删除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二)项、第二部分第(二)项和第三部分第(二)项中的“(或者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 5 年以上并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四、将附件一第一部分第(三)项第 1 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含正在承担,下同)1 项Ⅱ等水利枢纽工程,或者2 项Ⅱ等(堤防 2 级)其他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600 万元
”“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中的挡、泄、导流、发电工程之一的,可视为承担过水利枢纽工程
” 五、将附件一第二部分第(三)项第 1 段修改为:“申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应当承担过 3 项Ⅲ等(堤防 3 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该专业资质许可的监理范围内的近三年累计合同额不少于 400 万元
” 六、将附件一附表 1 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