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云南省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管理规定,确保工程质量,配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是指具备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专项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要求内部配备的试验室,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自行配备的,均为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存在的试验室
第三条 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的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的监督管理和证书审批;州、市建设局负责本辖区内的初审;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试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不得对外承接试验业务
第二章 试验室证书管理 第五条 试验室证书不分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试验室、建筑施工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和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均为专项试验室
标准见《附表》第六条 按《规定》要求试验室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及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申报的条件之一,与施工资质同时申报,同时审批
第七条 试验室证书为正本一本,同时配备相应的试验室专用章一枚,由省建设厅统一核发
第八条 省属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厅申报
州、市企业向所在地建设局申报,签署初审意见后,统一上报建设厅
第九条 试验室有效期与企业施工资质有效期同,与施工资质一起审查,施工企业停业或者注销后,试验室证书一并作废
第十条 试验室证书变更名称、地址、负责人应在变更后的三十日内持有关批准文件、人员任免文件向建设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 试验室证书丢失,须在所在地的州、市报纸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