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关于《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的实施细则 信息来源: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2024-9-6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资格预审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依法必须公开招标,且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二、资格预审公告(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时,应在提交的《招标公告发布单》中详尽载明猎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
三、资格预审文件备案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之前,应将资格预审文件提交招标办备案,招标办将根据资格预审文件受理和备案流程,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预审文件备案工作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资格预审文件备案手续时,须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备案表》(表 3-1)
资格预审文件中应当明确约定,除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关于资格预审的规定外,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法律规范性文件有关评标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规定分别适用于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办法、评审委员会和评审活动,并对招标人、投标申请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四、资格预审文件发售(第十一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载明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发售资格预审文件
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投标申请人在领取资格预审文件时,领取人应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以及本人有效的身份证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领取签到表》上签字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以成本价格出售资格预审文件,不得背离编制印刷成本,以提高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价格而达到排斥潜在投标人的目的,也不得以其它不正当理由和方法拒绝投标申请人领取或购买文件的要求
五、集团公司使用直属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