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红、黄”牌警告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促进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提高质量安全意识,提升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第三条 “红、黄”牌警告管理制度是指为强化对建设施工场地质量安全的动态监管,实施差别化监督,对发生严重违章、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建设施工场地悬挂黄牌、红牌予以警告的制度,被警告的施工场地将作为辖区内监管和市城乡建委督查的重点。第四条 市城乡建委负责“红、黄”警告牌的制作、编号,以及登记发放(收回)和公示等手续。第五条 各县、区(开发区)建设(建管、建发)局及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根据工程监管范围,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严格执行“红、黄”牌警告制度,仔细对比“红、黄”牌警告施工场地条件,收集现场违章施工和存在隐患拒不整改的证据材料(附照片和相关监督意见等),并及时向市城乡建委书面报告,办理领取“红、黄”牌手续,同时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在现场醒目位置(如“五牌一图”处)悬挂“红、黄”牌。市城乡建委在定期开展的层级暗访督查活动中,对督查发现存在重大隐患、严重违章和隐患拒不整改的建设施工场地视情形当场悬挂“红、黄”牌进行警告,并根据相关要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第六条 “黄牌”、“红牌”警告悬挂(公示)时间分别为 15 天、30 天,按“合肥建设网”公示时间算起。悬挂(公示)期间,同时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将工程具体名称和建设、监理、施工等责任单位,以及施工场地负责人、项目总监和总监代表,连续(黄牌 5 天、红牌 10 天)进行曝光批判。第七条 建设施工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工整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或违章继续强行施工的,挂“黄”牌警告:(一)未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未根据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或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配备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电工、架子工、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未做到持证上岗的;(二)将建设工程或其分部分项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的;(三)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总监代表)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脱岗(特别是节假日),且现场存在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