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监管指导意见为建立健全防范渔业安全事故的长效机制,加快建设“平安”,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提高认识。近年来,我市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连续多年趋于平稳下降。但是,由于受海上生产运输活动日益活跃、极端天气事件多发和渔业自身等因素影响,渔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把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建设平安的重要内容,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我市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势头。(二)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围绕建设平安、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渔业安全监管职责,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强化渔船主体责任落实、宣传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监督,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和防灾避险能力,努力构建渔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安全发展。(三)工作目标。到“十二五”末,渔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并明显好转,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三项指标控制在各级下达的指标内,渔业重特大事故得到有效控制或消除。渔港条件显著改善,95%以上渔船实现就近安全避风。渔业安全监管能力显著提高,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和运行机制完善,渔业安全监管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不断提升。二、加强领导,落实渔业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四)明确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按照浙政办发第1页共7页〔20XX〕69号文件的要求,明确和落实各级各部门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将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总体工作进行部署,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行政问责制,把安全指标考核作为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渔业安全属地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安监、海事、港航、公安边防等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共同做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五)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各级政府应经常听取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渔业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渔业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要经常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全面掌握辖区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协调解决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中的具体问题。(六)健全渔业基层管理组织。乡镇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督促渔业村、渔业公司、合作社等基层渔业管理组织认真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管理员和渔船救助信息系统平台管理人员,落实渔船编组生产,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加强对渔业村的安全管理考核,考核结果要与村干部的报酬挂钩。积极推行渔业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鼓励渔船加入渔业基层管理组织,引导渔船公司化经营、法人化管理。对渔船管理混乱的渔业基层管理组织,要有效整合和规范运作。(七)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船东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船东要对其所有的渔业船舶、船员及设施的合法性和安全负责;强化和落实船长作为渔船海上作业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船长对船舶及船员水上生产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推行渔船船东船长安全生产承诺制度,承诺内容要向全体船员公布,接受船员的监督,增强对船东船长的约束力。(八)加大渔船主体责任追究力度。按照“事故原因未查第2页共7页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各级安监、渔业部门要认真做好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落实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海渔发〔20XX〕1号文件精神,对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