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建设厅、消防局、环保局联合下发的《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的通知(大建委法[2002]147号 2002 年 9 月 29 日) (这个通知本身中也有有用内容,见文字留存的法大资料,来源于大连房地产法律法规汇编,在大连市房地产协会有售) 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 (辽建发[2001]120 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技师管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中有关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方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备案按单位工程实施,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也可按区段实施。 第二章规 划 第三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要求。全面完成建设用地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和环境建设后,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整体验收。 对于小区内的住宅工程,按单体工程实行该规划项目分段验收。小区内的其他单位工程要以整体规划验收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对于单位工程规模二等以上(含二等)且能独立划分使用功能的区段,可实行规划分段验收,并进行分段备案;工程竣工后,实行规划整体验收,并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上述要求,在组织工程验收 10 个工作日前向城市规划部门申请规划验收。申请规划分段验收和整体验收的工程都要填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并提供该工程的规划设计批复、规划设计定位通知书、工程放线和验线通知单、经审批的规 划总平面图和环境规划图、综合管网规划图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及相关资料 10 个工作日内,城市规划部门组织规划验收并对整体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对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分段验收合格证》。未取得上述证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或分段验收,备案管理部门不予备案。对实行分段验收后,不按规定进行整体验收的工程,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段验收合格证》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