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建发[2007]86号 各市建委: 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154号)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印发 打字:葛洪妤 校对:卜洁欣 (共印350份) 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 154号令,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均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第三条 申请暂定级资格延续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认定办法》第十条(三)、(四)、(五)条件外,还应满足近 3年内累计工程招标代理中标金额 4亿元人民币以上
第四条 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标准分为:A标准和B 标准
(一)A标准: 1、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2、暂定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