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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德发税案判决的十大问题
在传言最高法院德发案合议庭法官的回应里,法官说道:裁判处处有风景,性子急的专家不妨焚香品茗当然,裁判文书从我们手里出手后,就如利箭离弓,它能飞越多少高山森林,又会落在那块草地溪流,只取决于空气和地心
那就让它再飞一会吧
回看这些引人遐想的文字,什么激进、避税、契约自由、国库、规则供应、补漏哪个不是关键词
我寻思着,这裁判的风景,已胜那春风十里,如果匆匆过去,岂不负你
绝佳风景在何处
不要满足于传闻逸事,让我为诸君探一探最高法判决书呈现的十大风景(或及意外):之一,关于税款滞纳金:特定情形下核定税款,不能加收税款滞纳金
判决原文是广州税稽一局重新核定德发公司拍卖涉案房产的计税价格后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纳税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其对德发公司征收该税款确定之前的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这个问题我在判后评思之一文中已作探讨,本文不再重复
之二,关于追征期计算:纳税人无过错时,税款追征期原则上为三年,但税款追征期的截止日可按依法调查程序启动时计
判决原文是,在纳税义务人不存在违反税法和税收征管过错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从业二十年的老会计经验之谈,如果觉得有帮助请您打赏支持,谢谢
确定的税款追征期限,原则上在三年内追征税款
依法启动的调查程序期间应当予以扣除,因而广州税稽一局 2009年 9月重新核定应纳税款并作出被诉税务处理决定,并不违反上述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
整个追征期制度需要修法较多,不议
其中追征期计算截止问题,实务中争议较多,通过德发案并结合清远伟华案,可以认为最高法已形成稳定观点,看似从严却不失为立法缺陷情况下的对冲,足资征纳双方参考适用
之三,关于多征滞纳金赔偿:国家赔偿中退还滞纳金时参照司法赔偿,按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责令广州市地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