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法律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依法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权益,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杭州市建筑业现场与市场联动管理办法》、《杭州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24〕41 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管理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外地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办理进杭备案后,方可在杭承接工程
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办理进杭备案的外地企业;违反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
第三条 外地企业申请进杭备案的书面资料应装订成册,并按顺序编写目录
第四条 外地企业在杭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
办公场所应在本市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范围内,并为具有《房屋所有权证》的非住宅用房
租赁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期不得少于半年
办公场所设置应相对独立、固定,悬挂标有驻杭机构名称的标牌和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
第五条 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应仔细审查企业提交的书面备案资料和上传杭州建设信用网的相关信息,对企业近两年内的信用情况和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等进行重点核查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备案:(一)当年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二)当年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判或行政处罚的;(三)发生其它违法违纪行为被市级及以上纪检或政府部门通报批判或行政处罚的;(四)进杭备案时提供的书面资料或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信息不完整的
第六条 进杭备案申请统一受理期结束后,市建管站组织人员对企业驻杭的机构设置、办公场所、人员配备等情况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