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理州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小规模建设工程的管理,法律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预防腐败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大理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法律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规模建设工程,是指招标限额以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和公用事业工程、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新建、改扩建工程
第三条 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县进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并指导乡镇整合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小规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管
监察机关依法对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 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属地原则进入县、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单项投资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进入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项目可以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小规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综合服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小规模建设工程,根据本办法的规定选择中标人: (一)施工招标项目单项投资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八条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小规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根据国家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