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2-11 【实施日期】2005-2-11 【发布单位】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施工安全必须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
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就施工安全事故和隐患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或者举报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水文、地质、地下管线等真实资料,并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交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对施工现场的周边环境全面踏勘,对按规定需要施工现场周边环境安全评估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安全评估,根据有关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七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涉及与施工安全相关的勘察、设计问题,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将工程发包给符合安全资格要求的施工企业,并支付保障施工安全生产的必要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协调管理工作,建设单位若不具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的,必须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第十条 施工企业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本企业承担的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