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细则第一条 为保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细则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来自:www
com)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并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保修方法、承诺保修时限、保修费用的支付方式、不履行保修责任的罚则、保修责任争议处理办法等
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中向建设单位提供房屋建筑使用说明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 2 年; (五)装修工程,为 2 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