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建筑工程造价鉴定中遇到的问题简析 在建筑工程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三个司法鉴定。尤其是以工程质量、造价鉴定居多。笔者个人认为在以上三个鉴定中,难度最大的是工期延误鉴定,其次是造价鉴定,质量鉴定位列最后。究其原因,工期鉴定通常是对工期延误的责任进行划分,进一步为施工企业主张的工期顺延、停窝工、机械租赁等损失和发包人主张的逾期违约及赔偿损失等责任提供证据上的支持。会涉及到案件事实部分、证据的质证、相关法律规定和工期计算方面的专业知识。在一个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造成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有发包人的过错、承包人的过错、还有不可抗力等原因。在诉讼仲裁阶段已很难区分并量化清楚是由于哪一方的原因造成的。另外发包人及不可抗力导致的工期延误并不一定等于工期可以顺延,还要进一步区分延误的工序是否在关键线路上,在关键线路上的时间及对后一施工工序和整体工期造成的影响。在目前建筑施工行业普遍不法律规范的情况下,承包人上报并经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进度计划采纳横道图方式的居多,这给关键线路的确认带来了极大的难度。以上的种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鉴定的准确率较低且鉴定周期较长 ,因此在案件审判实务中对工期延误鉴定的案例也相对较少。工程质量鉴定主要是指对工程实体施工工艺、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质量的检验,看其是否满足合同约定或行业法律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要求。一般仅仅依靠鉴定人的专门知识就能单独完成 。通常不涉及到对证据材料的质证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因此相对较为简单,准确性也较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在工程诉讼仲裁纠纷中采纳最多的专门鉴定,是指依法取得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争议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因其涉及到了相关法律法规适用、鉴定依据的明确、鉴定所需证据材料的质证认定及专业技术性法律规范多而杂等特征,在造价鉴定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不法律规范甚至错误的做法,从而使鉴定结论的准确性、时效性大打折扣。笔者在工程造价从业十余年后转为专业工程律师,总结了一些体会和经验如下。一、鉴定人超越职权行使审判职能的情况大量存在,主要包括在鉴定依据的明确及鉴定资料范围的选择、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这些都应当由法庭在查明事实、证据质证、法律适用基本明确的情况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