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将部分建设工程转包,由挂靠方承担法律责任(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案件要旨:承包方以被挂靠人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承包合同后,又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施工,将部分建设工程转包的,与转包合同承包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其法律责任应当由该转包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承担,与被挂靠人无关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
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
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 lawyernew@163
一、案件来源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4)天民三初字第 1163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乌中民四终字第344 号 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
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
二、基本案情 2024 年 9 月,陕西公司与江苏公司约定,其挂靠于江苏公司在疆承揽工程,2008 年 9 月 22 日,陕西公司以江苏公司的名义与新疆军区新泉小区经济适用房工程建设办公室(下称军区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一份》约定:军区办公室将碱泉一街 2 4 新泉小区土石方工程交由江苏公司施工,合同价款 1 930 870 元,开工日期 2008 年 9 月 25 日,竣工曰期 2024 年 20 月 20 日
同日,陕西公司(甲方)与众擎公司(乙方)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承包甲方位于新疆军区新泉小区土石方工程,工程内容为土石挖方全部外运,甲方不指定固定垃圾站或清运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