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庆迷乐商贸有限公司 加 盟 合 同 合 同 编 号 : _ _ _ 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开、信用的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及相关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加盟甲方”迷乐”便利店事宜达成以下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一、特许权使用 1、授权乙方使用甲方的商标及相关知识产权:“迷乐” 便利店;相关诠释:指甲方的商标和服务标志及表示甲方的标记、记号、招牌、标签、样式及其它一切营业象征
2、甲方授权乙方经营座落于 的门店以“迷乐“便利店悬挂招牌,并按照甲方的指导与提供事项,经营该便利店
门店号: 号
3、甲方对于凡使用“迷乐” 便利店名字的门店拥有对其经营事务的处理权:如门店货区\货架(道具)陈列、销售技术、服务管理、专职培训、经营决策、广告宣传、中止经营等事项
A、乙方所提供的经营场地(店铺)的营业设备 、商品 及辅 助 材 料 由 甲方负 责 统 一提供,乙方承 担 相应 的费 用; B、乙方所提供的经营场地(店铺)的内 外 装 修 、装 饰 及店招必 须 按甲方的要 求 完 全 统 一,乙方使用的各 种 营业设备 、道具符 合甲方要 求 ,如有更 改 须 征得 甲方同意
C、乙方所提供的经营场地(店铺)的基 础 装 修 由 甲方统 一负 责 设计 、施 工 ,费 用以实 际 发 生为准 ,乙方承 担 上 述 的相应 费 用; 4、使用“迷乐” 便利店徽 记进 行 营业,享 受 “迷乐” 便利店的知名度 和信用
有关“迷乐”利店徽记及商标的使用规定如下: a、欲做有关“迷乐” 便利店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甲方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甲方的指导进行
b、所有乙方要使用甲方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