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合肥市建委派驻政务区工作站文件政务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吊篮(以下简称“吊篮”)的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规范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行为,防止和减少吊篮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区内建筑工程吊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驻政务区工作站负责全区吊篮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我站登记后,方可承揽吊篮的出租、安装、拆卸工程。出租单位和自购吊篮使用的单位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安拆单位安装、拆除。出租吊篮时,使用单位与出租单位必须签订租赁合同,并与安拆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维护保养的具体时间等内容。吊篮安、拆前,安拆单位应持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拆专项方案、安拆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租赁合同到本站办理登记备案告知手续。第五条 出租或使用的吊篮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和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严禁使用自制的吊篮。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吊篮,不得出租、使用:(一)属于国家和本市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制造厂家及有关要求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第七条 吊篮的安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一)建立、健全吊篮的安全技术档案,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吊篮使用的操作规程;(二)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三)负责对吊篮进行日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确保吊篮的状况完好,其安全性能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法律规范的要求;(四)对安、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配备齐全有效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等运行资料;(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第八条 吊篮的安装和拆卸(包括二次移位)工作应当由安拆单位负责。严禁使用单位擅自安装、拆卸吊篮。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吊篮安、拆(包括二次移位)前,安拆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