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矿厂内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劳动纪律、工艺纪律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使选矿厂的管理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并使得选矿厂的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依公司的员工守则,制定此办法。 第一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规定的劳动纪律管理制度。做到有事必须提前请假,必须填写请假条,没有请假条视为无效。半小时以内可向班中请假;2 小时以内可向段长请假;半天以内主管厂长请假;一天以上者必须向厂长请假。一天以上者向公司主管部门请假;如没有认真履行请假制度,厂部发现后请假者按旷工处理,矿工一天扣绩效工资三分之一。 第二条 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发现迟到、早退,工作期间,消极怠工,违者一次罚款责任人 5 0 元;班长负相关责任,每次罚款 5 0 元;第二次处以 1 0 0 元罚款,再次发生经常迟到、早退者罚金翻倍,无故旷工者开除选矿厂。 第三条 工作期间不准脱岗、窜岗、睡岗,每发现一次罚款 1 0 0元,段长、班长负连带责任,每次罚款 1 0 0 元;发现 3 次以上者开除选矿厂。 第四条 严禁酒后上岗和班中喝酒,一经发现开除选矿厂;段长、班长每人罚款 1 0 0 元。 第五条 尊重领导,服从指挥、调动和管理,持不同意见可妥善呈述,对恶意顶撞,谩骂、威胁管理人员,违者主管领导有权通知其待岗或下岗处理,并处罚 1 0 0 -2 0 0 元。 第二章 安全文明生产 第一条 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必须按本岗位规定配戴好劳动保护,女工的发辫必须放在工作帽内,不准赤脚、赤膊、穿拖鞋、高跟鞋、戴头巾、围巾进行生产操作或作业;未佩戴劳动保护上岗者,安全员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对责任人每次罚款 5 0 元;段长、班长负相关责任同罚 5 0元,厂长不配带劳动保护罚款 1 0 0 元,厂部发现员工未配带劳动保护安全员罚款 1 0 0 元。 第二条 各工段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记录、安全会议记录、交接班指令,如没有记录的每次处罚段长5 0 元。 第三条 各班工段一定要强化文明生产管理,保证物品摆放整齐、地面清洁,划分卫生分担区,明确责任人,如检查发现文明生产不合格时对相关责任人每次处罚分担区责任人 5 0 元。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一条 各工段、班组要严格交接班制度,段长及班长在派班时对员工进行交接班指令部署,确认各个岗位员工的工作状态是否适合上岗,查看上岗人员是否带病上岗、酒后上岗等,对因未对岗位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