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2021版〕附件 2 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标准〔试行〕以电 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是医改重要内容之一,为保证我 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顺利开展,逐步建立 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改良体系,制 定本评价标准
评价目的〔一〕全面评估各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所到达 的水平,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估和持续 改良体系
〔二〕使医疗机构明确电子病历系统各开展阶段应当实现的 功能
为各医疗机构提供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的开展指南,指导医 疗机构科学
有序地开展电子病历系统
〔三〕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厂商的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
更趋智能化方向开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 全的有力工具
评价对象已实施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各 级各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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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分级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划分为 9 个等级
每一 等级的标准包括电子病历各个局部系统的要求和对医疗机构整体 电子病历系统的要求
〔一〕0 级:未形成电子病历系统
局部要求:无
医疗过程中的信息由手工处理,未使用计 算机系统
整体要求:全院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系统进行信息处理的业 务少于 3 个
〔二〕1 级:独立医疗信息系统建立
局部要求:使用计算机系统处理医疗业务数据,所使用的 软件系统可以是通用或专用软件,可以是单机版独立运行的系 统
整体要求:住院医嘱
住院药品的信息处理使用计算 机系统,并能够通过移动存储设备
复制文件等方式将数据导出供 后续应用处理
〔三〕2 级:医疗信息部门内部交换
局部要求:在医疗业务部门建立了内部共享的信息处理系 统,业务信息可以通过网络在部门内部共享并进行处理
整体要求:〔1〕住院
住院药品等至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