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 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 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第二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 压力管道、 电梯、起重机械、 客运索道、 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 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4〕260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规范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等行为,总局对《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 2003〕251 号)附件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7 月 1 日之后办理电梯安装、改造和修理告知的,应当符合修订后的《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特种设备局。2质检总局 2014年 5 月 12 日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修订版)施工类别施 工 内 容安 装采用组装、固定、调试等一系列作业方法,将电梯部件组合为具有使用价值的电梯整机的活动;包括移装。改 造采用更换、调整、加装等作业方法,改变原电梯主要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致使电梯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改变的活动;包括:1. 改变电梯的额定(名义)速度、额定载重量、提升高度、轿厢自重(制造单位明确的预留装饰重量除外) 、防爆等级、驱动方式、悬挂方式、调速方式以及控制方式(注1);2. 加装或更换不同规格、不同型号的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