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篇案例一:解除劳务关系,用人单位是否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案情简介】王某,系协保人员,持有协保人员劳动手册,2001年2月至某糖果有限公司工作;2004年7月,该公司被J公司并购,王某与原公司员工一并转入J公司,仍从事理货员工作
自同年10月4日起,在J公司的安排下,王某与某派遣公司多次签订劳务协议,最后一份协议有效期至2007年3月31日
协议约定月工资为1875元
2007年2月8日,派遣公司因王某拒不执行主管的指示和提交《理货员走店计划》,根据《员工服务手册》规定给予王某二级警告处分
2月15日,派遣公司因2月12-14日期间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向其发出了解除劳务协议的通知书
同年3月26日,派遣公司向王某发出书面警告和解除通知书
王某认为,他从未拒绝执行主管的指示,2007年2月5日之前的走店计划也1都写好,只是未及时提交;2007年12-14日期间其因急病住院,自己不仅多次打电话通知主管人员,还委托同事提交了医院病假证明,因此不存在旷工事实,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是错误的
此外2001年6月6日其在原糖果公司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但当时未申请工伤认定,只向杨浦区职工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非工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的认定
据此,王某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J公司支付其替代工资、经济补偿金和25%额外经济补偿金、工伤医疗手术费、工伤医疗赔偿金、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偿金
该仲裁委员会裁决派遣公司支付王某替代期工资1875元,不支持其它请求
王某不服裁决,又向上海市徐汇区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也未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现王某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前了上诉
上诉请求:1、变更徐汇区人民法院(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号判决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经济补偿金10800(6年工作年限)和25%的额外补偿金
2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