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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的管理,法律规范水利建设行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昆山市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企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履行施工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施工企业从事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其检查考核
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三条 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水利局农村水利科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质量监督单位、运行管护单位、局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配合参加
第四条考核对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的规定,依照程序并合法取得中标资格,与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负责我市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的施工企业及施工人员
第五条 考核依据1、国家颁布实施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条例
2、省、市下发的关于对施工企业考核评定的有关文件
3、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
4、施工企业制定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5、来自其它参建单位反馈的有关信息
第六条 考核形式分为考核组考核和建设单位考核两种形式
采纳施工企业进场后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一个施工周期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每种形式每项工程进行不少于一次的考核
第七条 考核程序和计分方法一、考核程序考核组考核:(一)市水利局农水科根据开工申报资料或现场施工进展情况,结合日常监督检查,确定考核时间
(二)市水利局农水科与建设单位、质量监督单位、运行管护单位、局纪检监察等部门商定组成考核组,确定考核组具体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