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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5(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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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制 快 讯 〔2013〕25 厦 门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研 究 室 编 2 0 1 3 -9 -9 P1 1 关 于 办 理 利 用 信 息 网 络 实 施 诽 谤 等 刑 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法 释 〔 2013〕 21 号 , 2013 年 9 月 5 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 1589 次 会 议 、2013 年 9 月 2 日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十二届检 察 委 员 会 第 9 次 会 议 通过)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已于 2013 年9 月5 日 由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审 判 委 员 会 第1589次 会 议 、2013 年9 月2 日 由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十二届检 察 委 员 会 第9 次 会 议 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3 年 9 月 10 日 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3 年 9 月 6 日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规定,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 被害人或者其近 亲 属 精 神 失 常、自 残 、自 杀 等严重后 果 的; (三 )二年 内曾 因 诽谤受 过 行 政 处 罚 ,又 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 制 快 讯 〔2013〕25 厦 门 市 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编 2 0 1 3 -9 -9 P2 2 第三条 利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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