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病历书写规范(2013 年版)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话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检验、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和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 病历书写中几项记录格式要求
(一)日期记录格式
应统一采用公历制,按“年、月、日”的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例如“2013-2-8”或“2013 年2 月 8 日”
(二)时间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24 小时计时制,时间记录到分
如“上午8 点10 分”记为“8:10”,“晚上8 点10 分”记为“20:l0”
(三)度量衡单位记录格式
统一采用法定计量单位,书写时一律采用国际符号
如血压使用“mmHg”,长度单位要写“米(m)、厘米(cm)、毫米(mm)”等,不能写“公尺、公分、公厘”等;容 量应写“毫升 (ml)”, “升 (L)”,不能写“公升 、立 升 ”等
( 四 ) 疾 病 分 类 编 码 和 手 术 操 作 编 码
疾 病 分 类 编 码 统 一 按 照 国 际 疾 病 分 类ICD-10; 手 术 、 操 作 分 类 按 ICD-9-CM-3
( 五 ) 抢 救 记 录 补 记 格 式
要 按 照 补 记 时 间 书 写 , 但 抢 救 记 录 内 容 中 必 须 记录 开 始 抢 救 时 间 , 具 体 到 分 钟
第 五 条 病 历 书 写 应 当 使 用 中 文 ,通 用 的 外 文 缩 写 和 无 正 式 中 文 译 名 的 症 状 、体 征 、 疾 病 名 称 等 可 以 使 用 外 文
书 写 应 规 范 使 用 医 学 术 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