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讲解(一) 主讲老师 周春利 与之前的财务报表列报相比,主要修订了列报的基本要求,涉及其他综合收益包括的范围等进行重点修订。 一、修订了财务报表列报的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5.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二)列报的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 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案例 1】某公司于 2013年 9月由于一项投资决策判断失误导致公司蒙受了巨额债务,使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高达 95%,频临破产的边缘,并且管理层已经决定不再持续经营该业务,准备另寻出路。大部分员工也已离职,无东山再起的希望,鉴于此该公司应当按照清算基础编制其有关的报表。 2.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