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自贡市人民政府令第 20 号(1995 年 3 月 20 日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1995 年 3 月 31 日自贡市人民政府第 20 号令发布) 自贡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适应城市经济和社会的进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舍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贡市城市建成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和使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市政工程设施是:城市街道的车行道、人行道、街道空地、路肩、通道,公共广场,城市的桥粱、涵洞、隧道,城市的雨水和污水排放管(沟)及附属设施,各种检查井,污水处理场、洗车场、泵站;城市道路、桥梁、公共广场、街头绿地的照明设施,人行道护栏、路名牌、宣传牌、挡土墙、堡坎(包括堡坎带防洪堤部分)及其它由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管理的为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服务的设施
第四条 市政工程设施根据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自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管理处具体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
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根据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本区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维护,业务上受市城市管理局指导
第五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国民经济、社会进展和城市总体规划
各级公安、规划、建设、交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和制止、举报损害市政工程设施行为的权利
对管理、维护市政工程设施成绩突出的单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