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赣人社发〔2016〕15 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 号)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我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研究制定了《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教育厅 2016 年 5 月 3 日 江西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江西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19 号),特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是指对通过参加岗位竞聘,拟聘为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务人选进行品德、知识和专业水平的综合评价,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和关键环节。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确保评审质量。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职称层级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 厅、省教育厅负 责 全 省正高级教师、省直 单 位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 作 ;设区 市 人力资源 社会 保障 局 、教育局 负 责 所辖 区 内高中级教师职称评审工 作 。 第六 条 学校 根据人社部 门 核定的教师岗位空 缺 数 量和工 作 需要,公布 拟聘岗位数 及 竞聘条件 ,并 制定竞聘工 作 方 案 ,竞聘工 作 方案 须经 学校 全 体 职工 大 会 或代 表 大 会 讨 论 通过后 组 织 实施。 第七 条 教师(含 改革前 已 取 得 相应 专业技 术 资格但 未 被 聘用到相应岗位的教师)对照竞聘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向聘用学校提出申请竞聘。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同行专家和一线教师为主的推荐委员会(一般不少于7 人),通过多种方式,对参加竞争教师的师德、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提出推荐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