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论考察及选择摘要:刑法解释是对刑法条文含义的阐述释义
抽象性和稳定性是刑法规范的固有属性,一方面文字词句无法涵盖包罗万象、错综复杂的所有社会情形;另一方面为了保障其权威性法律一经制定就不可能朝令夕改,因此刑法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不同角度出发,刑法解释形成了若干种分类:依照解释的效力,可以分成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根据解释的方式不同,一般分为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而近年来,刑法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的激烈争论和日益明显的对立已然发展成为刑法学派之争中一个代表性分歧
关键词:刑法解释;形式解释论;实质解释论1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对峙1
1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之争的历史追溯
两种解释论的争议追根溯源是由形式犯罪论与实质犯罪论的不同观点产生对峙而引发的
用日本刑法学者大谷实的观点概括,形式的犯罪论之寄义在于肯定构成要件的独立性,以社会的通俗普世价值观为前提对构成要件进行把握;实质的犯罪论则认为:“理应从刑罚处罚畛域的妥当性出发对刑罚规范或构成要件采取实质性的解释进而确定行为是否属于犯罪范畴”
德日“形式的犯罪论”是指“对构成要件的形式解释”;“实质的犯罪论”则特指“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
相比之下,我国的刑法解释对象范围较德日明显更为宽泛,犯罪构成只是其中一部分,量刑制度和行刑制度同样也是解释对象
产生内涵和指代范围差异的原因在于大陆法系采用三阶层递进式的构成要件结构,而我国长久以来借鉴适用的是苏联的四要件耦合式犯罪构成模式
在我国刑法学界,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说法亦或观点最早出现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但两种解释论出现针锋相对的情况且争论进入白热化态势则是始于张明楷和陈兴良两位教授同一时间被刊印在《中国法学》2010年第四期上的两篇文章
自彼时起至今,形式解释和实质解释的争持呈现方兴未艾之势
实质解释阵营的代表人物有张明楷、周详、刘艳红等;形式解释论的队伍以陈兴良教授为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