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 密 案 件查处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规范和加强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公民举报、机关和单位报告、保密检查发现、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依法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查处泄密案件,应当坚持教育和惩处相结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泄露国家秘密”是指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下列行为之一: (一)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二)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而不能证明未被不应知悉者知悉的。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泄露国家秘密处理: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 或者其他 物 品 下落 不明的,自 发现之日 起 ,绝 密级 10 日 内 ,机密级 、秘密级 60日 内 查无 下落 的; (二)未采取符合国家保密规定或者标准的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三)使用连接互联网或者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等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且该信息设备被远程控制的。 第六条 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主要包括: (一)查明所泄露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内容与密级; (二)查明案件事实、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人员; (三)要求有关机关、单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对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机关、单位作出处理; (五)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督促机关、单位加强和改进保密工作。 第七条 泄密案件查处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泄密案件查处工作。 有关机关、单位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组织、督促、指导下,对泄密案件进行查处,并采取相应整改补救措施。 第八条 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单位泄密案件查处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发 现 查处不 当 的,应当及时 予 以 纠 正 。 第九条 办案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