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从《民法总则》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得到的若干思考从《民法总则》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得到的若干思考 摘 要 目前,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具有受害者年龄小、熟人作案多及校园性侵案件多发的特点, 3 月 15 日新通过的《民法总则》第 191 条中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自受害人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
该法条的施行有利于实现社会正义、平衡效率与秩序的同时,取证难的问题、刑民交叉问题、价值平衡问题可能更为凸显,我国应加强相关教育,建议规定强制举报义务、加强司法干预,增强法官能动性、遵循未成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消解价值冲突
关键词 民法总则 未成年人 性侵 保护 作者简介:万珂菲,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中 图 分 类 号 : D923 文 献 标 识 码 : A DOI : 10
19387/j
1009-0592
278 一、引论 20XX 年 3 月 15 日新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此次《民法总则》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相关条款中亮点纷呈,如第 31 条明确提出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第 16 条增加了保护胎儿利益的规定,第 36 条、第 38 条完善了监护资格撤销及恢复等制度,提升了相关制度的实操性,此外,第 19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其年满 18 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一内容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诚然,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讨论已有很多,但本文关注的是通过诉讼时效制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即《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一条具有的重大意义,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分析
二、我国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案件现状的理论讨论并不多,对于其现状调查主要的数据来源均来源于相关公益组织机构所发布的调查报告
如 20XX 年,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