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價值與實踐(思維向度—核心通識) 11/19/2010 Lecture 10
正當地限制自由的條件 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英國哲學家)的《論自由》(On Liberty )是奠定當代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著作之一;也是針對「自由」這個概念所寫的最重要著作之一
在君主統治與貴族統治的國家中,個人的自由會受到威脅,因為統治者可能會限制個人的自由來為統治者謀求利益
但是彌爾認為,即使是在民主國家,個人的自由也可能會受到威脅,因為可能會有「多數專制」(tyranny of the majority)的問題,使得個人、少數、或弱勢者的自由遭受到威脅
在《論自由》中,彌爾所要處理的主要問題是︰政府(不管是否是民主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法律刑罰)正當地限制個人的自由
(但是他也關心「社會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譴責等方式來限制個人自由」的問題
) (A)彌爾列舉的四種限制個人自由的可能理由 彌爾討論了「限制個人自由」的四種可能理由︰ (1)為避免傷害他人,可以限制個人自由 (prevention of harm to others);Mill wrote, “[T]he only purpose for which power can be rightfully exercised over any member of a civilized community, against his will, is to prevent harm to others
(2)父權 (paternalism)︰為了強制保護個人,可以限制其自由
(3)反感;冒犯 (offense)︰造成他人反感與冒犯他人的行為與言論應受限制
(4)道德主義 (moralism)︰違反通俗道德的行為與言論應受限制
彌爾的主張是︰人沒有自由做「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