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價值與實踐(思維向度—核心通識) 11/19/2010 Lecture 10. 正當地限制自由的條件 彌爾(John Stuart Mill, 1806-1873;英國哲學家)的《論自由》(On Liberty )是奠定當代自由主義(liberalism)的著作之一;也是針對「自由」這個概念所寫的最重要著作之一。 在君主統治與貴族統治的國家中,個人的自由會受到威脅,因為統治者可能會限制個人的自由來為統治者謀求利益。但是彌爾認為,即使是在民主國家,個人的自由也可能會受到威脅,因為可能會有「多數專制」(tyranny of the majority)的問題,使得個人、少數、或弱勢者的自由遭受到威脅。 在《論自由》中,彌爾所要處理的主要問題是︰政府(不管是否是民主的)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法律刑罰)正當地限制個人的自由? (但是他也關心「社會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譴責等方式來限制個人自由」的問題。) (A)彌爾列舉的四種限制個人自由的可能理由 彌爾討論了「限制個人自由」的四種可能理由︰ (1)為避免傷害他人,可以限制個人自由 (prevention of harm to others);Mill wrote, “[T]he only purpose for which power can be rightfully exercised over any member of a civilized community, against his will, is to prevent harm to others.”。 (2)父權 (paternalism)︰為了強制保護個人,可以限制其自由。 (3)反感;冒犯 (offense)︰造成他人反感與冒犯他人的行為與言論應受限制。 (4)道德主義 (moralism)︰違反通俗道德的行為與言論應受限制。 彌爾的主張是︰人沒有自由做「傷害他人」的行為;但是,「強制保護」、「反感;冒犯」、與「道德主義」都不能作為限制自由的理由。 (彌爾反對通俗道德,而力主以「效益主義」(Utilitarianism)來評量行動的道德價值。) 相對地,彌爾也希望捍衛一個個人的基本自由;在不違反傷害原則的情況下,個人的行動就是自由的;他反對政府與社會干涉與侵犯個人的此一自由範圍。 以下先以彌爾對「表達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的辯護為一個例子來討論。 (B)彌爾對「表達自由」(freedom of expression)的辯護 彌爾贊成「言論自由」與反對「言論檢查」的理由︰ (1.1)被檢查的(censored)言論可能為真。 (1.2)即使被檢查的言論為假,也可能包含有部份的真理。 (2.1)即使被檢查的言論全部為假、未包含任何真理,也能夠避免真意見(true opinions)變成為教條(dogma)。 (2.2)一個未受挑戰的意見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