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验收一、桩基础验收一般规定1、桩位的放样允许偏差如下:群桩 20mm;单排桩 10mm
2、桩基工程的桩位验收,除设计有规定外,应按下述要求进行:⑴、当桩顶设计标高与施工现场标高相同时,或桩基施工结束后,有可能对桩位进行检查时, 桩基工程的验收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
⑵、当桩顶设计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送桩后无法对桩位进行检查时,对打入桩可在每根桩桩顶沉至场地标高时,进行中间验收,待全部桩施工结束,承台或底板开挖到设计标高后,再做最终验收
对灌注桩可对护筒位置做中间验收
说明:桩顶标高低于施工场地标高时,如不做中间验收,在土方开挖后如有桩顶位移发生不易明确责任,究竟是土方开挖不妥,还是本身桩位不准(打入桩施工不慎,会造成挤土,导致桩位位移),加一次中间验收有利于责任区分,引起打桩及土方承包商的重视
3、打(压)入桩(预制凝土方桩、先张法预应力管桩、钢桩)的桩位偏差, 必须符合 表 1 的规定
斜桩倾斜度的偏差不得大于倾斜角正切值的 15%(倾斜角系桩的纵向中心线与铅垂线间夹角)
表 1 预制桩(钢桩)桩位的允许偏差(mm)序号项目允许偏差1 函盖有基础梁的桩:(1)垂直基础梁的中心线(2)沿基础梁的中心线100+0
01H 150+0
01H 2 桩数为 1-3 根桩基中的桩100 3 桩数为 4-16 根桩基中的桩1/2 桩径或边长4 桩数大于 16 根桩基中的桩:(1)最外边的桩(2)中间桩1/3 桩径或边长1/2 桩径或边长注: 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
说明:表 1 中的数值未计算及由于降水和基坑开挖等造成的位移,但由于打桩顺序不当,造成挤土而影响已入桩的位移,是包括在表列数值中
为此必须在施工中考虑合适的顺序及打桩速率
布桩密集的基础工程应有必要的措施来减少沉桩的挤土影响
4、灌注桩的桩位偏差必须符合表 2 的规定,桩顶标高至少要比设计标高高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