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案现状调研报告XX年 10 月 31 日,** 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的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
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从 XX年 1 月至 XX年 8 月,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批捕案件 308 件 443 人,经过审查,批捕262 件 385 人,不捕 46 件 58 人,其中,我院侦查监督部门依据《规定》,对故意伤害 5 件 5 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捕的决定,公诉部门共办理公安机关移送的审查起诉案件318 件 456人,经过审查,提起公诉262 件 368 人,不诉 23 件 40 人,对其中 18 件 18 人适用刑事和解,已作出相对不诉处理,其中交通肇事案6 件 6 人,盗窃案 3 件 3 人,故意伤害案7 件7 人,非法拘禁案2 件 2 人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 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
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