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达尔文的进化论》有感近几天,我正在上《探索生命的起源》,主要内容是介绍达尔文的进化论。通过学习,我不免有些惆怅,生物进化过程中,弱肉强食,有多少物质就这样悄无声息灭亡。而人类是最大的侩子手。跟可怕的是。人类正在把屠刀伸向人类自,这有点血腥。19世纪下半叶,英国自然科学家c.r.达尔文的《物种起源》(1859)问世后,以自然选择为中心的生物进化观念在欧洲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一些思想家进一步把生物进化理论引入社会历史和文化研究领域,导致了社会进化论的产生。社会进化论的早期代表人物主要有:a.孔德、h.斯宾塞、l.h.摩尔根、e.b.泰勒和l.t.霍布豪斯等。早期社会进化论者认为,社会的进化和生物进化一样,是一个缓慢的、渐进的过程,是从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直线式的发展。在阐明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因时,他们往往诉诸自然界的规律性,大多具有决定论的色彩。早期社会进化论可分为生物进化论和自然主义进化论两种。生物进化论认为,同生物有机体一样,社会制度的发展也存在着某种有机规律,它决定着这些制度变化的渐进性和持续性。如孔德提出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原始阶段(或神学阶段)、过渡阶段(或形而上学阶段)和实证阶段(或科学阶段)的观点。自然主义进化论从自然哲学那里继承了关于“第一推动力”的思想,认为社会是自然界的一部分,也受普遍规律的支配。如有机体论强调社会整体的结构具有决定作用,人类学认为人的本性、人种特征和遗传因素对社会生活具有决定性影响;社会达尔文主义认为社会发展的决定因素是生存竞争和自然淘汰,等等。由于早期社会进化论在理论上的粗浅、庸俗和对社会发展作渐进的、狭窄的、直线性的解释,遭到各方面的批判。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反实证主义思潮在社会意识中影响的增大,传统的进化观念受到怀疑,社会进化论在社会学中的影响逐渐减弱。20世纪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受到社会学界普遍关注,引发许多社会学家重新看待传统第1页共3页进化论,并完善某些概念,出现了新进化论或称现代社会进化论。与早期社会进化论不同,现代社会进化论不再对社会发展阶段进行猜测,而把重点放在研究不同社会发展的变化模式上。认为社会的发展不是直线式的、渐进的过程,它可借助文化传播以跨越某个或某些发展阶段;从发生学上看,人类作为一个整体必须经过一系列的进化阶段,但每一个社会不一定必须经过所有的进化阶段。工业化导致了相同的制度和社会模式在全球范围的发展。现代社会进化论提出了5种社会变迁类型:①非必然的进化。社会发展到某一阶段,可能会导致进一步进化,但也可能不会发生这种进化。②非直线发展的进化。不存在一个所有社会都必然经过的单一发展阶梯顺序,社会通过相互传播文化,可以跨越某些发展阶段。③非社会达尔文主义的进化。认为协作化竞争更能带来进步。④不含最终目标的进化。⑤非同步的进化。经济的增长、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是必然地伴随着文化的同步发展。末位淘汰制是绩效考核的一种制度。末位淘汰制是指工作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结合各个岗位的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此指标体系为标准对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的结果对得分靠后的员工进行淘汰的绩效管理制度。末位淘汰制的作用:一方面末位淘汰制有积极的作用,从客观上推动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精简机构等;另一方面末位淘汰制也有消极的方面,如有损人格尊严、过于残酷等。(一)从法律的角度讲,末位淘汰制有违法的可能性。对于企业和员工共同签定的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这是在双方意愿的基础上行为,一旦订立就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约束力。在合同期限未满前,任何一方单方的解除合同,都必须有法定的理由,否则就视为违法。而在末位淘汰制中,企业与员工解除合同的理由仅仅是员工的工作表现,法律依据是不足的,因此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对于企业来讲,适用末位淘汰制是有违法的可能性的。当然,在机关单位中,干部职务的任命、降低和撤消都是由单位单方可以做出的法律行为,这里并不涉及法律问题。总之,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末位淘汰第2页共3页制可能造成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