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公证法律责任争议问题讨论公证法律责任争议问题讨论 摘 要:本文主要集中探讨了公证法律责任争议问题,针对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展开了探讨,以期可以为今后公证法律的讨论提供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公证法律;责任争议;问题 在公证法律责任争议问题的讨论过程中,我们必须要把握要点和重点,针对责任问题中比较有争议的问题展开分析和讨论,这样才能够提高法律的使用科学性。 一、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性质和归责原则 (一)公证民事赔偿责任性质主要有三种观点。(1)专家责任论。公证专家民事责任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执业中因过错违反约定或法定义务致当事人、公证事项其他利害关系人损害而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简称公证专家责任。公证员作法律公证、咨询领域的专家,在为他人提供公证服务时,可能因公证缺陷给他人造成损害,由此产生公证员的专家责任。鉴于专家责任的法理,专家对其执业不当行为应承担过错责任,这对公证员专家责任同样适用。公证员的执业过错表现为其对职业上注意义务的违反。公证员注意义务体现在两个方面:即“注意”和“技能”。前者是指公证员在执业过程中要以谨慎、注意的态度处理事务,并实行合理措施避开给他人带来损失;后者则指公证员要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2)一般侵权论。该观点认为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执业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该执业过错行为属于侵权法范畴中的一般侵权行为,因此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是否有执业过错的举证责任应由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承担。(3)合同违约论。该观点认为公证机构是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是法律服务机构的一种,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公证机构依法受理并交付工作成果——公证法律文书的过程就是一个公证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只不过该合同的大部分条款并非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而是源于法律的规定;此外,公证机构单方向当事人作出的服务承诺或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公证法律服务合同》也是常有的事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情。依合同法原理,违约责任一般是严格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二)公证民事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公证法》第 43 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行为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