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 计 变 更 管 理 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变更设计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等行业规定,及集团公司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承担的所有铁路、公路、市政、工业及民用建筑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的变更设计管理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自行承担项目可根据实际工作特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业务主办单位指承担设计项目的分院或项目部
第二章 设计变更定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指设计文件交付给业主并经过相关审查确认后,由于各种原因对原设计文件的修改
包括初步设计审查后对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原则、设计范围及工程概算的重大调整(以下称为初步设计变更),以及施工图交付后在施工阶段引起的对施工图的设计修改、补充等(以下称施工图变更)
第六条 凡是政府部门、顾客有专门的变更管理制度规定的变更内容,均应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分类 第七条 设计变更管理根据变更的规模、投资、风险等因素分为Ⅰ类变更和Ⅱ类变更
凡是设计到重大方案调整、重大投资变化的、重大风险安全控制的方案均属于Ⅰ类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的Ⅱ类变更、公路的重大变更及较大变更,轨道交通的Ⅰ类变更
初步设计变更涉及到重大技术方案、规模、标准的变化,纳入Ⅰ类变更进行管理
第八条 对于初步设计一般审查意见在施工图阶段落实,不需要重新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报初步设计审查机关审批,不属于初步设计变更
第四章 职责 第九条 变更设计实现分级授权审批制度
Ⅰ类变更由集团公司设计部组织审查,总工程师或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Ⅱ类变更由集团公司授权业务主办部门组织审查,业务主办部门总工程师批准
第五章 基本规定 第十条 变更设计必须坚持“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