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事故及医疗纠纷管理制度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非医疗事故医患纠纷处理规定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纠纷处理原则 2 文件名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电子文件编码 YYZL-03-001 页码 4-1 一、一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的医疗事故。但凡病人因病情重笃或疾病晚期衰竭濒临死 亡,而行为人虽有过失,但属偶合因素者,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二、二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过失,直接造成病员严重残废或严重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分为二级甲等和乙等 医疗事故两类。 1.二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标准为凡造成下列情形者之一: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痴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 1 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或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0)双手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功能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双膝关节 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3 文件名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电子文件编码 YYZL-03-001 页码 4-2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2.造成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1)视力、视野较严重损害,丧失部分工作和生活能力; (2)两耳全聋; (3)误摘一侧肾脏; (4)肾脏损害,临床确诊肾功能不全者; (5)偏瘫,肌力三、四级者; (6)脊柱侧弯 30 度以上; (7)脊柱后凸成角 30 度以上; (8)原有脊柱、躯干或肢体畸形,又严重加重者(除外脊柱结核病灶清除畸形加重的) ; (9)双下肢肌萎缩,肌力二级以下,依赖器械也不能维持功能的; (10)一肢截肢或功能全废; (11)未婚或已婚未育男女生殖功能丧失(包括育龄妇女子宫切除,其子女已亡者); (12)具有三级甲等两条及两条以上者; (13)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三、三级医疗事故 系指行为人的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残废或功能障碍的医疗事故 。分为三级甲等和乙等医疗事故两类。 1.三级甲等医疗事故的标准为凡造成下列情形者之一: 4 文件名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电子文件编码 YYZL-03-001 页码 4-3 (1)视 力 、 视 野 损 害 但 未 丧 失 工 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