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6 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及权能初探一、民事执行权的概念和特征在我国,民事执行权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是在人民法院确立审执分立制度之后,由理论界提出来的。在学界当中,学者们基于认识和观念的不同,对民事执行权的定义也各不相同。 有学者认为, 民事执行权是执行机关为实现当事人经公力确认的债权而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 另有学者认为, “执行机关代为行使强制力实现民事请求权给付内容职权能,谓之民事强制执行权” ; 还有的学者认为,所为民事执行权,“无非就是国家民事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照法定程序行使的,迫使债务人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以确保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权力。” 可以看出,学者们对民事执行权概念不同的理解, 主要出于对执行权功能的认识的角度不同。前者是从执行权这项权能的终极目的出发,基于执行权是为了彻底实现债权人的诉求利益而给出的概念; 后两者则是从执行权权能的基础出发,突出了执行权的国家强制性特点,同时也强调了执行权的保障审判功能得以实现的作用。笔者倾向于后一个概念, 即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民事执行机关代表国家依一定的法定程序行使的, 强制债务人履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一种权力。该定义涵盖了执行权的特征,主要体现为公权性、强制性、专属性和独立性。第一,公权性。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是规定国家执行机关运用或者行使公权力的制度,执行程序中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国家执行机关和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之间的关系, 从其性质上看,这种关系是一种公法关系。所以,民事执行权应当属于公权力范畴。执行权之所以具有公权性, 很大程度上是由其权力行使主体的国家地位所确定的。因为民事执行权的2 / 16 行使,虽然是以债权人的申请提出而发动的,但是国家的民事执行权的独立存在却是强制执行程序得以进行的基本前提。第二,强制性。民事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强制债务人履行其私法关系上债务的程序。 民事执行法律制度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其法律效力不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变更,因此民事执行权具有单向性。国家强制力是民事执行程序得以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也是国家统治权的基本职能之一,是法律制度中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民事执行权也必然具有强制性的特点。第三,专属性。民事执行权是国家统治权的组成部分,专属于国家享有。对于民事执行权的主体属性,学界当中主要有国家说、债权人说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