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民企如何介入国内油气勘探开发
文|赵要德 冯洁中石油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近年来,民营企业要求参与国内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愿望十分强烈,国家也非常重视民营企业参与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并相继出台了一些规定和办法, 但迄今为止进展难以令各方满意
笔者认为,市场准入的法律依据,探、采矿权现状以及企业承受风险的能力等成为民营企业参与油气资源勘探开发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准入的法律问题调整我国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法律主要分三个层次:一是《矿产资源法》 及其实施细则;二是《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三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按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油气资源属于国家特定矿种, 其勘查和开采实行国家一级管理,即勘查和开采由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无权发放油气勘查和开采的许可证
国家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发放油气勘查许可证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申请人需要提交国务院批准设立石油公司或者同意进行油气勘查的批文
这一前提条件或许是民营企业进入油气勘探领域的“玻璃门” ,它将民营企业挡在了油气勘查的门外
尽管国务院于 2005 年发布了《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36 条”),并于 2010 年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新36 条”),但由于国务院未对《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办法》 进行修改, 相关部门也没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措施,这扇“玻璃门”一直未被拆除
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民营企业要获得国务院批准其设立石油公司或取得国务院同意其进行油气勘查的批文并不容易
二、探矿权的现状问题油气资源探矿权现状也是横亘在民营企业面前的一道屏障,是油气矿产资源主管部门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 它使得民营企业在油气资源勘探领域难有大的作为
从我国陆上油气资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