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5。3.1 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 其相邻 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且人数不超过 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 2、3 层公共建筑. 表 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 1 个疏散楼梯的条件耐火等级最多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人数一、二级3 层5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三级3 层200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2 四级2 层200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5.3.3 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 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时, 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5.3.5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包括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 )或室外疏散楼梯:1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2 旅馆; 3 超过 2 层的商店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 4 设置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且建筑层数超过2 层的建筑;5 超过 5 层的其它公共建筑。5。3。6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作为安全疏散设施. 3 5.3.7 公共建筑中的客、 货电梯宜设置独立的电梯间, 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3。8 公共建筑和通廊式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 , 且不应少于 2 个, 该房间相邻 2 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1 个: 1 房间位于 2 个安全出口之间, 且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20m2, 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m;2 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外,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