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问题分析一、一般理论综述(一)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概念及特征
关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概念没有统一的界定,中央没有权威的说法,学术界的研究也相对较少
梳理中央文件可以看出,中央对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有特定内涵,但无明确界定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20XX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对经营型资产,重点是明晰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20XX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把农村集体经济界定为“集体成员利用集体所有的资源要素,通过合作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形态,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形式”
学术界有如下几个观点
一是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这一概念应更多从时间发展维度来理解
[1]二是认为它是“以集体所有、股份合作为核心特征,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资本联合,推动集体产权在集体与个人中的公平分配,实现激发动力与提升能力的良性互动,社会主义原则与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机平衡以及农村经营的统分结合”的经济形式
[2]三是认为它“是指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以成员自愿合作与联合为原则,通过劳动者的劳动联合或劳动者的资本联合实现共同发展的一种经济组织形态”
[1]四是认为,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包括各种合作经济
“不论哪一种合作经济形式,只要坚持自愿互利原则,提取一定的公共提留,劳动积累和资金积累归集体所有,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都是社会主义合作经济,构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