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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管理办法(各地汇总)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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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 一、《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P2-5 2011 年 5 月 18 日起施行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P6-9 199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三、《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P10-13 2002 年 10 月 10 日起施行 四、《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P14-15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五、《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暂行办法》 P16-21 200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六、《杭州市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 P22-25 2009 年 5 月 22 日 七、《郑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P26-27 2011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2 《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为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市建设与管理局、市民防局联合制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利用,另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经依法批准建设,净高度大于 2 .2 米(含2 .2 米,地下停车库净高度可适当放宽) 的地下建筑物所占封闭空间及其外围水平投影占地范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资源、埋藏物不属于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起止深度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文件为准。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以及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包括地下停车位、公共停车场(库)、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民防设施、地铁场站等。 第三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规划审批和管理。 市国土资源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和产权登记管理。 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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