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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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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教育部令第2 3 号 颁布日期:2 0 0 6 0 6 3 0 实施日期:2 0 0 6 0 9 0 1 颁布单位: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日常安全管理 第五章 安全教育 第六章 校园周边安全管理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 第九章 附则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建设部、交通部、文化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制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 0 0 6 年9 月1 日起施行。 教育部 公安部 司法部 建设部 交通部 文化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新闻出版总署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中小学、幼儿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校安全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一)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三)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五)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等。 第五条 各级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工商、质检、新闻出版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学校周边治理和学校安全的监督与管理职责。 学校应当按照本办法履行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职责。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第二章 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公安、司法行政、建设、交通、文化、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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