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1 年3 月25 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择校费、借读费,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三条 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优先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 职责做 好 相 关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 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乡义务教育均 衡 发展规划,科学配 置 义务教育教学资 源 ,重点 改 善 农 村 地 区、三峡 库 区、民族 地 区、边 远 地区的学校和城镇薄 弱 学校办学条件 ,缩 小 区域 之 间 、城乡之 间 和学校之 间 义务教育的差 距 ,促 进 义务教育均 衡 发展,全面提高 义务教育质 量 和办学水 平 。 第五 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 国家规定和社会发展要 求 改 革 教育教学内容 、课 程 设 置 、考 试 、招 生 和评 价 制度,推 进 实施素 质 教育。 学校应当按照 素 质 教育的要 求 开 展教育教学活 动 。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 母 或 者 其他法定监 护 人应当积 极 配 合学校实施素 质 教育,共同 促 进 学生 全面发展。 第六 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 立 提高 普 及九年义务教育水 平和义务教育均 衡 发展水 平 的目 标 考 核 制度,把 实施义务教育情 况 作为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年度和任期 政绩 考 核 的重要 内容 。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教育督 导机 构 应当建 立 义务教育督 导评 估 制度、督 导结果 公 告 制度和限 期 整 改 制度,加 强 对 学校、同 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 2 级人民政府执行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推进义务教...